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科工局、财政局、税务局,经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淄博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淄科发〔2019〕30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境内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2019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9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2019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9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2019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9年度较2018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9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9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4.以上补助资金,省、市、县三级分别按照50%、25%、25%的比例承担,其中,高青县、沂源县企业按照60%、20%、20%的比例承担。
二、申报流程
1.请各区县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反馈的经初步测算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参考但不局限于反馈信息,见附件3),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
2.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认真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地区县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3.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本辖区内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务必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1)各一式六份盖章后,连同正式行文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及扫描版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疫情常态化背景下支持企业创新的重要举措,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相关信息。
(二)各区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各区县要结合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安排好本级预算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号市科技局322室
联系方式:3183548 zbkjjgxk@zb.shandong.cn
政策咨询:市科技局高新科 3183548
市财政局科教文科 3887072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3587194
3.企业相关信息(略)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2日